(2015)同民初字第306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厦门市莲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晓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市莲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晓萍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同民初字第3068号原告厦门市莲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莲花北路8号菡菁大厦25楼。法定代表人黄海。委托代理人王爱全、姜徐跃,系原告职工。被告李晓萍,女,1986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市莲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晓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厦门市莲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审查认为,原告厦门市莲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厦门市莲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撤诉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厦门市莲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款限于裁定书送达之日交纳。审判员 徐丽碧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洪晓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