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黄商初字第131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原告青岛巴力特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颐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巴力特建材有限公司,青岛颐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商初字第1313号原告:青岛巴力特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组织机构代码:743XXXX8-3。法定代表人:刘建东,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郝彩霞,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该公司。被告:青岛颐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巴力特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颐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巴力特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623元,减半收取81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成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丁钰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