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中法少民终字第20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叶键军与付国、黄奕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叶某军,付国,黄奕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少民终字第20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负责人:吴鹏,经理。委托代理人:唐珍香,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是该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叶某军,住广州市白云区。法定代理人:叶某材,住址同上。法定代理人:梁某莲,住址同上。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付国,住吉林省九台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奕鹏,住广州市白云区。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不服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4)穗云法少民初字第1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因上诉人在提交上诉状时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法应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黄文劲审判员 钟淑敏审判员 苗玉红二〇一五年七月××日书记员 赵 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