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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京山民一初字第000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程红霞与京山康福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京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京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红霞,京山康福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京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京山民一初字第00062号原告程红霞。委托代理人谭启波,湖北京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京山康福医院,住所地京山县新市镇沿河南路12号。法定代表人吴涛,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伍清平,湖北惠山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程红霞诉被告京山康福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程红霞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程红霞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行为,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红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程红霞负担。审 判 员  罗新荣人民陪审员  谭江楠人民陪审员  邓勇兵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刘 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