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小民初字第0257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李某与靳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靳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小民初字第02576号原告李某,中铁十七局集团物资公司职工。被告靳某,太原茂盛装饰城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靳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某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郭 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兀雅玲第1页共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