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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小民初字第0257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李某与靳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靳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小民初字第02576号原告李某,中铁十七局集团物资公司职工。被告靳某,太原茂盛装饰城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靳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某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郭 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兀雅玲第1页共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