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宣执字第0150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安徽省宣城市医药有限公司与池沪东方医院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宣执字第01506-2号申请执行人:安徽省宣城市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李心刚,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池沪东方医院,住所地池州市。法定代表人:张小国,该医院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安徽省宣城市医药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池沪东方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6月15日作出的(2015)宣民二初字第00224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池沪东方医院未履行本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安徽省宣城市医药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池沪东方医院给付货款313465.4元及赔偿逾期付款损失12538元,并承担受理费6002元、保全费2170元、执行费4725元。执行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池沪东方医院在银行有存款,该银行存款本院可依法强制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池沪东方医院银行存款人民币338900.4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廷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 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