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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沧民初字第136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张某与尹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尹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沧民初字第1363号原告张某。被告尹某甲。案由:离婚纠纷原、被告经人介绍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男孩取名尹某乙,由于原、被告婚前了解甚少,婚后发现双方性格差异较大,常因琐事发生矛盾,故原告于2015年7月10日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同意离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双方自愿解除婚姻关系,本院依法准许离婚;二、婚生子尹某乙(2012年11月11日生),跟随被告生活,抚养费自行承担,原告每周六至周日上午可将尹某乙接走并进行看护,于周日下午负责将其送回被告处;三、双方互无其他争议。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宝康人民陪审员  刘永泽人民陪审员  杨连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