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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容执字第8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29

案件名称

苏愉与庞城、方洁平修理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容执字第84号申请执行人苏愉,住广西容县。被执行人庞城,住广西容县。被执行人方洁平,住广西容县。苏愉与庞城、方洁平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容民初字第191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庞城、方洁平在指定期限内不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权利人苏愉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在本案,被执行人庞城、方洁平应支付修理费人民币18000元及违约金给申请人苏愉,并承担受理费125元,执行费170元。经本院对被执行人庞城、方洁平财产进行“四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容民初字第191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姚永光代理审判员  林广超代理审判员  李佳桂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谭 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