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广安民保字第56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王开合诉赵亚、刘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保全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安民保字第569号原告王开合,男,生于1965年4月11日,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被告赵亚,男,生于1971年3月14日,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被告刘莹,女,生于1970年8月4日,汉族,居民,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开合与被告赵亚、刘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开合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刘莹所有的川X××号车予以查封,并以其自有的宁A××号车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刘莹所有的川X××号车予以查封,金额以200000元为限。二、对原告提供的担保财产宁A××号车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刘武军人民陪审员  杜 艳人民陪审员  彭昌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冯瀚达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的规定,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如需继续查封、扣押、冻结,申请执行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继续冻结、查封、扣押的书面申请,办理续行冻结、查封、扣押手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