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民初字第306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原告金玉花与被告李岱强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玉花,李岱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3069号原告:金玉花,女,朝鲜族,无职业现住上海市闵行区。被告:李岱强,男,身份不详,住址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金玉花与被告李岱强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能向本院提供被告李岱强的准确送达地址、联系方式及下落不明的相关证据,致本案无法送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金玉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20元(原告已预交)退还给原告金玉花。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 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朴今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