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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民初字第306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原告金玉花与被告李岱强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玉花,李岱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3069号原告:金玉花,女,朝鲜族,无职业现住上海市闵行区。被告:李岱强,男,身份不详,住址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金玉花与被告李岱强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能向本院提供被告李岱强的准确送达地址、联系方式及下落不明的相关证据,致本案无法送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金玉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20元(原告已预交)退还给原告金玉花。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  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朴今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