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狮执字第00406-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陈彦与铜陵泛美服饰有限公司、杜金平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彦,铜陵泛美服饰有限公司,杜金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狮执字第00406-4号申请执行人:陈彦,女,197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被执行人:铜陵泛美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法定代表人:杜金平,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杜金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狮民二初字第0016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4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杜金平名下位于铜陵市金隆新村的房产一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坦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吴跃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