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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潮安法刑初字第48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张双保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潮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双保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潮安法刑初字第485号公诉机关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双保,男,1987年5月2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安徽省颖上县,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安徽省颖上县。2011年6月28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赌博罪被广东省潮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2012年9月17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5年5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0日被逮捕。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潮安检刑诉(2015)4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双保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8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双保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上旬,被告人张双保与同案人许海石、陈旭明(均已判刑)为非法营利,事先合谋开设赌场供人做庄赌博,并商定在赌场中张双保占二成的份额、许海石占七成的份额、陈旭明占一成的份额。之后,张双保一伙在潮州市潮安区彩塘镇宏一村后灰埕6号及附近一旧住宅内开设赌场,并提供赌具,招引参赌人员到该处,以“鱼虾蟹”方式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张双保还纠集同案人张永帅(已判刑)、“玉哥”(另案处理)到赌场帮其发放高利贷给参赌人员作赌资。赌场经营期间,同案人廖板荣(已判刑)到该赌场充任庄家,做庄供其他参赌人员下注赌博。期间,张双保分别于2014年4月6日、10日向廖板荣出借赌资人民币20000元和10000元。上述赌场经营至2014年4月10日上午被公安机关查获,公安机关现场抓获陈旭明、廖板荣、张永帅及参赌人吴某、孙某1、林某2等人(均已作行政处罚),并现场查获赌资人民币37420元,以及“鱼虾蟹”赌具等物。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双保在庭审中没有异议,并有检查证、检查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扣押物品拍照,现场示意图和现场照片,赌资出借记录,证人吴某、林某1、杨某、辜某1、孙某1、林某2、孙某2、辜某2、陈某,同案人许海石、陈旭明、廖板荣、张永帅的供述,被告人张双保在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讯问时的供述,辨认笔录,被告人张双保的身份和前科证明,公安机关的破案证实、同案人被判刑的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以及相关书证为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双保与同案人以营利为目的,合伙开设赌场供人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双保犯开设赌场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张双保在本案共同开设赌场犯罪过程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按其实施的全部犯罪进行处罚。被告人张双保前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的刑罚,其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的本案犯罪,系累犯,依法应予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张双保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张双保判处九个月以上一年三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张双保对此没有异议。经查,根据本案查明事实和法律的规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恰当,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双保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已预交)。(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7日起至2016年2月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李英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黄 曦第1页共4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