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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一初字第329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王书泉与日照天诚粮油食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书泉,日照天诚粮油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一初字第3299号原告:王书泉,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孙见国,日照东港华伟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日照天诚粮油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西湖镇驻地。法定代表人:何兆成,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书泉与被告日照天诚粮油食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书泉撤回起诉。诉讼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宋廷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孙 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