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上执字第4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张义军、崔体强与刘俊华、关俊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义军,崔体强,刘俊华,关俊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上执字第491号申请执行人张义军,男,汉族,1978年6月8日出生,住河南省民权县。申请执行人崔体强,男,汉族,1979年8月13日出生,住郑州市管城区。被执行人刘俊华,男,汉族,1976年10月17日出生,住河南省上蔡县。被执行人关俊杰,女,汉族,1974年8月19日出生,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张义军、崔体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俊华、关俊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因二被执行人未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上民二初字第23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二被执行人在中国农业银行上蔡县支行、中国工商银行上蔡县支行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刘俊华、关俊杰在中国农业银行上蔡县支行、中国工商银行上蔡县支行的账户存款。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耿贺年审判员 张文强审判员 翟光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新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