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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法民初字第053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潘学联与陈文君,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渝西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学联,陈文君,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渝西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法民初字第05322号原告潘学联,女,1991年1月23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委托代理人曹鹏鹏、石小倩,重庆睿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陈文君,女,1989年6月22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渝西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渝西大道东段67-1号,组织机构代码。负责人张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剑,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潘学联与被告陈文君、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渝西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潘学联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潘学联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学联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30元,减半收取1265元,由原告潘学联负担。代理审判员  熊怀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肖航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