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临罗执字第1131-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庄支行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庄支行,汪晓伟,张俊华,周成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7)临罗执字第1131-5号申请执行人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庄支行。负责人:闫正军。被执行人汪晓伟。被执行人张俊华。被执行人周成举。本院作出的(2007)临罗民二初字第703号刑事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汪晓伟、张俊华、周成举的银行存款5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解洪法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彭 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