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汉中行终字第002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冷明与武汉市财政局政府信息公开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冷明,武汉市财政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鄂武汉中行终字第0029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冷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市财政局,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解放大道1499号。法定代表人周学云,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黄牧川(一般授权),湖北华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丁雪松(一般授权),湖北华隽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冷明诉被上诉人武汉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不服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2014)鄂江岸行初字第00019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5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原审法院认为,冷明向市财政局提交《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历年用于落实私房政策的专项资金分别是多少?”的信息,其申请内容涉及处理私房改造遗留问题。冷明虽以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向被告市财政局提出有关申请,实质系为解决其私房历史遗留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第三条的规定,本案不应由人民法院作为行政案件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冷明的起诉。上诉人冷明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本案是政府信息公开案件,不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的房地产纠纷。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原审诉讼请求。被上诉人市财政局辩称:原审裁定适用法律正确,本案实质仍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的房地产纠纷,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院认为,上诉人冷明向被上诉人市财政局提交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历年用于落实私房政策的专项资金分别是多少?”,实质系为解决其私房历史遗留问题,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的主管范围,原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均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莉荣审 判 员 李 丽代理审判员 侯士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杨 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