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宝执字第250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坻周良庄支行与纪连顺、纪连贵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宝执字第2505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坻周良庄支行,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大唐庄镇。负责人张玉珠,行长。委托代理人刘武,该公司职员。被执行人纪连顺。被执行人纪连贵。被执行人纪连旺。申请执行人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坻周良庄支行与被执行人纪连顺、纪连贵、纪连旺金融借款纠纷一案,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宝民初字第124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6月10日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215633.05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2267元、执行费3169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三被执行人暂无下落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并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2015)宝执字第250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葛振伟代理审判员 陈 寅代理审判员 李 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刘金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