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昌民商初字第0019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武汉大学与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健康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民商初字第00198-1号原告:武汉大学,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珞珈山。法定代表人:李晓红,校长。委托代理人:孙刚,湖北晨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万松园路43号武汉圣淘沙酒店公寓3层、4层。负责人:黄选林,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楠、彭阳,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武汉大学诉被告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大学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大学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大学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720元,减半收取2360元,由原告武汉大学负担。审判员 李 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一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