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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库民初字第151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姜红战与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库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红战,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库民初字第1518号原告姜红战,男,汉族,1967年3月16日出生,住库车县。委托代理人姜凌,新疆疆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下关区清江花苑清风园06-4-302室。法定代表人鞠建中,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姜红战诉被告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姜红战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红战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红战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820元,依法减半收取为1410元,由原告姜红战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永凯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郭 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