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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同刑终字第11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乔义山等贪污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大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乔义山,乔某龙,赵某宝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同刑终字第117号原公诉机关浑源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乔义山,男,1955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1994年至2008年任浑源县西留村乡车道口村支部书记,住浑源县。2008年7月因犯贪污罪被浑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2015年1月6日因涉嫌犯贪污罪被浑源县人民检察院刑事拘留,经大同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同年1月23日被浑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浑源县看守所。辩护人侯文杰,山西星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人乔某龙,男,1963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2008年至2014年任浑源县西留村乡车道口村支部书记,住浑源县。2015年1月20日因涉嫌犯贪污罪被浑源县人民检察院刑事拘留,经大同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同年1月29日被浑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浑源县看守所。原审被告人赵某宝,男,1941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群众,2004年至今任浑源县西留村乡车道口村报账员,住浑源县。2015年1月20日因涉嫌犯贪污罪被浑源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2月25日经浑源县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同日被浑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浑源县看守所。浑源县人民法院审理浑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乔义山、乔某龙、赵某宝犯贪污罪一案,于2015年5月11日作出(2015)浑刑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乔义山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乔某龙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赵某宝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原审被告人乔义山不服,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山西省大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孙峰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乔义山及其辩护人侯文杰、原审被告人乔永龙、赵元宝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尚有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浑源县人民法院(2015)浑刑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二、发回浑源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董雁翔审判员  魏守鸣审判员  刘瑞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宁俊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