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巩执字第113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孙江海与李中卫、孙文升、杨京辉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巩执字第1137号申请执行人孙江海,男,1956年6月6日出生。被执行人李中卫,男,1967年12月13日出生。被执行人孙文升,男,1960年1月1日出生。被执行人杨京辉,男,1973年2月2日出生。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巩民初字第41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10日向被执行人李中卫、孙文升、杨京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中卫、孙文升、杨京辉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李中卫、孙文升、杨京辉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中卫、孙文升、杨京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九千一百九十元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喜昌审判员 李敬宾审判员 魏化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猛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