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邛崃执字第113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汪志强与陈德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邛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邛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志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邛崃执字第1139号申请执行人汪志强,男,1969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邛崃市。被执行陈德均,男,1981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邛崃市。申请执行人汪志强与被执行人陈德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邛崃民初字第163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陈德均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汪志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位于邛崃市临邛镇西郊路上段77.06平方米的房屋(监证号:03***7)系被执行人陈德均所有。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陈德均所有的位于邛崃市临邛镇西郊路上段77.06平方米的房屋(监证号:03***97)。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后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永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 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