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杭下执民字第108-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与浙江格尔蓝贸易有限公司、曾兵远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浙江格尔蓝贸易有限公司,曾兵远,李廷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下执民字第108-3号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法定代表人袁振瑜。被执行人:浙江格尔蓝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兵远。被执行人:曾兵远。被执行人:李廷群。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杭下商初字第194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李廷群所有的位于绍兴市柯桥区湖塘街道鉴湖村华宇镜水苑23幢房地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陈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杨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