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民初字第312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原告郑志英与被告温令品、陈春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初字第3129号原告郑志英,女,1978年6月2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被告温令品,男,1976年4月1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永春县人,住永春县。被告陈春梅,女,1982年6月1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德化县人,住永春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志英与被告温令品、陈春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郑志英以自愿与被告温令品、陈春梅协商解决纠纷为由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郑志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志英负担。审判员陈庆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陈小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