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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穗天法民二初字第42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广州酷狗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多维空间国际广告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酷狗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多维空间国际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穗天法民二初字第4212号原告:广州酷狗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本住所仅限办公用途)。法定代表人:谢振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林冰冰、符开桃,该司职员。被告:北京多维空间国际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法定代表人:原芝玉。原告广州酷狗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多维空间国际广告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符开桃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北京多维空间国际广告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广州酷狗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诉称:原告广州酷狗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多维空间国际广告有限公司素有广告业务往来,即原告媒体平台(酷狗音乐)上发布由被告代理的广告内容。2012年5月3日,双方签订《KuGou广告发布合同》(合同编号为:K-HT-GG(2012)04056),约定在原告媒体平台上投放广告内容为三星galaxyyouth系列的广告,具体位置为播放列表、咨讯页拉幕,并约定被告须于2012年12月14日前全额支付广告费,否则原告有权按未付金额万分之五的标准收取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照合同的约定如期按量的投放了相应的广告,但被告以广告主倒闭未支付广告费为由拒绝支付广告费,同时拒绝支付其他合同约定的广告费用。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同时违反了相关法律的规定,请求法院判决:一、被告向原告支付广告费90000元;二、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以广告费为本金,自2012年12月15日起计至付清款项之日止,以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三、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北京多维空间国际广告有限公司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2012年5月3日,原告与被告签订《KuGou广告发布合同》(编号为K-HT-GG(2012)04056),约定由原告为被告在KuGou在线音乐交互平台发布产品为三星galaxyyouth系列的广告,广告位置分为:1、播放列表,投放周期为2012年5月4、17、30日、6月14日,投放4天,折后总价90000元;2、资讯页拉幕,2012年5月11、22日、6月5日,投放3天,折后价为零;上述广告费总计90000元。付款时间为2012年12月14日前付清全款;被告须于2012年12月14日前付清全部广告费,否则每逾期一天按未付金额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投放周期结束后3日内,被告对合同执行未提出书面异议的,则视为原告已完成广告发布,本合同项下广告投放全部执行完毕。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投放了广告,但被告一直未支付上述广告费。原告分别于2013年9月、10月、12月向被告催收上述款项。诉讼中,原告为证据其已履行投放义务,提交了(2014)沪徐证经字第519号公证书(下称519号公证书)、(2014)沪徐证经字第521号公证书(下称521号公证书)予以证实,1、521号公证书第23页载明,原告的工作人员王某通过wangyao@kugou.net邮箱给被告的工作人员金的邮箱1211425674@qq.com发送欠款明细的邮件,欠款明细中记载“编号为K-HT-GG(2012)04056广告合同欠账金额为90000元”。2、521号公证书第37-40页载明,上海市徐汇区公证处进入原告广告后台系统,看到广告投放情况并截取了广告图片。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KuGou广告发布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的广告合同关系成立有效,原、被告双方均应依约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原告表示其作为发布人已按照合同履行了投放义务,因被告未到庭应诉,本院视为其放弃抗辩的权利,且被告未在合同约定的期间对广告发布情况提出异议,据此本院采纳原告的主张。被告未将广告费90000元支付给原告,给原告造成了损失,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负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现原告诉请被告支付广告费90000元及自2012年12月15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违约金有理,本院予以支持,但违约金总额以不超过本金为限。被告北京多维空间国际广告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作缺席判决。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北京多维空间国际广告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酷狗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广告费90000元;二、被告北京多维空间国际广告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酷狗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以90000元为本金,自2012年12月15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五标准计付,但以不超过本金为限)。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050元,由被告北京多维空间国际广告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心晶人民陪审员  卓燕君人民陪审员  叶小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志威赖嘉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