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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遵民初字第0356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遵化市惠民农资专业合作社与吕长权、吕艳春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遵化市惠民农资专业合作社,吕长权,吕艳春,王普良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遵民初字第03569号原告:遵化市惠民农资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王敬林,职务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马永良。被告:吕长权,农民。被告:吕艳春,农民。被告:王普良,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遵化市惠民农资专业合作社与被告吕长权、吕艳春、王普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遵化市惠民农资专业合作社于2015年8月17日以双方私下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遵化市惠民农资专业合作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遵化市惠民农资专业合作社负担。审判员  杨久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马立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