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遵民初字第0356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遵化市惠民农资专业合作社与吕长权、吕艳春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遵化市惠民农资专业合作社,吕长权,吕艳春,王普良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遵民初字第03569号原告:遵化市惠民农资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王敬林,职务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马永良。被告:吕长权,农民。被告:吕艳春,农民。被告:王普良,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遵化市惠民农资专业合作社与被告吕长权、吕艳春、王普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遵化市惠民农资专业合作社于2015年8月17日以双方私下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遵化市惠民农资专业合作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遵化市惠民农资专业合作社负担。审判员 杨久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马立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