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郑立民终字第6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上诉人河南新城建设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河南坤鹏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因建筑工程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南新城建设有限公司,河南坤鹏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黄建军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郑立民终字第69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新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委托代理人赵增梁,河南中原法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坤鹏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地址郑州市。原审被告黄建军,男,汉族,1972年1月30日出生,住郑州市。上诉人河南新城建设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河南坤鹏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因建筑工程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新密市人民法院(2015)新密民二初字第6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本案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均在新乡市红旗区,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合同涉及的施工地点即合同履行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原审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文超审 判 员 邓湘宁代理审判员 郭凤彩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闫沛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