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宜珙执字第38-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熊庆元与罗英明、焦凤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庆元,罗英明,焦凤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宜珙执字第38-6号申请执行人熊庆元,男,1945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珙县。被执行人罗英明,男,1957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珙县。被执行人焦凤君,女,1961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珙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珙县人民法院(2008)宜珙民初字第29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罗英明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珙县新桥街支行62220223********账户的全部存款(只进不付)。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祖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邓仕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