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法执字第18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何晋云与被执行人孙长红、邹有强、新邵县苏周灶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新法执字第186号申请执行人何晋云,男,1967年3月17日出生,汉族,新邵县人,住新邵县酿溪镇。被执行人孙长红,男,1964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新邵县人,住新邵县酿溪镇。被执行人邹有强,男,1968年5月17日出生,汉族,新邵县人,住新邵县酿溪镇。被执行人新邵县苏周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邵县酿溪镇。法定代表人苏海滨,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何晋云与被执行人孙长红、邹有强、新邵县苏周灶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土地使用权证正在办理中,被执行人无法完全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故本院依法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何晋云发现被执行人孙长红、邹有强、新邵县苏周灶业有限公司具备执行条件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新民初字第72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基文审判员 陈勇锋审判员 黄国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 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