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二初字第5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安市支行与邓某甲、付某甲、邓某乙、付某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安市支行,邓某甲,付某甲,邓某乙,付某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二初字第592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安市支行,住所地:高安市瑞州中路。负责人陈琳,该行行长。被告邓某甲,男,汉族,住高安市。被告付某甲,女,汉族,住高安市(与邓某甲系夫妻关系)。被告邓某乙,男,汉族,住高安市。被告付某乙,女,汉族,住高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安市支行与被告邓某甲、付某甲、邓某乙、付某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还清银行欠款为由,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安市支行撤回对被告邓某甲、付某��、邓某乙、付某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安市支行承担。审判员 梁克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黄 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