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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法执字第46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法库县祝家堡灌区管理所与洪立强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法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法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法库县祝家堡灌区管理所,洪立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法执字第465号申请执行人:法库县祝家堡灌区管理所,住所地法库县依牛堡子乡。法定代表人莫俊杰,系灌区管理所所长。委托代理人赵宏伟,男,汉族,该单位职工,住址辽宁省法库县依牛堡子乡。被执行人:洪立强,男,汉族,农民,住址辽宁省法库县三面船镇。申请执行人法库县祝家堡灌区管理所与被执行人洪立强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8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6168.800元,执行费5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洪立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法库县人民法院(2014)法民大初字13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永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德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