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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行诉初字第000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吴伯良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伯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北行诉初字第0008号起诉人:吴伯良。本院于2015年8月11日收到起诉人吴伯良以无锡市北塘区山北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山北街道)为被告的起诉状。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起诉人吴伯良诉称:其于1966年进入社办企业柳条厂工作,1980年进入太湖丝织厂工作,1993年进入无锡汇丰焊管厂工作至退休,其中在1986年至1992年期间在太湖丝织厂参加乡养老统筹缴纳养老金,2007年办理退休时养老金缴费年限只计算到1986年。2001年其所属生产队的土地作为实施开发金山北私营工业园被征用,2002年撤销生产队建制,其变成失地农民。按照无锡市的相关政策,其应享受实际参加工作年限折算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并与后来实际缴费年限进行对接合并计算的政策,但山北街道只为其办理了“农转非”手续,对其农龄、工龄年限没有折算和对接合并计算,致其退休时核定的养老金过低。山北街道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其合法权益,故起诉要求山北街道按规定重新核定其从1966年至1985年期间参加社办企业工作年限与现有养老金缴费年限对接合并计算养老金缴费年限,并由山北街道承担诉讼费用。经审查:劳动者因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发生的争议应通过行政救济解决,不属于法院管辖范围,起诉人可向相关行政部门申请解决,本院不予受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吴伯良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余 刚审判员 赵 伟审判员 冯朝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朱 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