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民一初字第0176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陈华与南京市第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华,南京市第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民一初字第01764号原告陈华,男,1972年2月1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高淳县。委托代理人张有杰,安徽夏商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京市第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县。法定代表人张祥生,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华与被告南京市第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南京市第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表面上看有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和欠条,但实质上是欠款纠纷,管辖地应当是被告的工商注册地法院,即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故应将本案移送至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认为本案系欠款纠纷,但其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本案应由天泽水岸佳苑13号楼、26号楼、27号楼及农贸市场、中心地下室水电安装工程所在地法院,即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管辖,南京市第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南京市第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对该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冰一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贾 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