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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商初字第15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张运与樊建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怀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运,樊建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怀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安商初字第150号原告张运,农民。委托代理人李剑锋,河北中庭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被告樊建国,居民。原告张运诉被告樊建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樊建国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10月,被告向我购买10万块空心砖,每块砖0.37元,共计37000元,被告给我打了欠条一张,在2015年2月21日被告向我承诺如一个月内还不了按月息2分计算,可到期仍未能偿还,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欠款37000元及逾期利息。被告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被告向原告赊购10万块空心砖,每块砖0.37元,共计37000元。被告当下为原告打欠条一张,并在2015年2月21日又为原告写了1份承诺书,该承诺书有涂改,无法辨认。承诺到期仍未偿还,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欠款37000元及其逾期利息。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举证,足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原告提供的被告承诺付息的证据因有涂改无法辩认,故不予采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樊建国给付原告张运货款370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25元,保全费39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建平审 判 员  章海霞人民陪审员  李 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莉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