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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澄刑初字第0140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07

案件名称

顾某犯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澄刑初字第01400号公诉机关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顾某,个体经商。2015年4月10日因涉嫌犯非法买卖枪支罪被江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以澄检诉刑诉(2015)12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顾某犯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15年7���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经审查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8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顾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顾某于2013年11月左右,通过他人认识徐某(另案处理),得知徐某有自制手枪后产生购买枪支的想法。经多次接触商谈并预付购枪款,被告人顾某于2014年1月中旬的一天下午,在江阴市人民东路花鸟市场内,以人民币35000元的价格向徐某、林某甲(另案处理)二人购买手枪1支、子弹27发。经无锡市公安局鉴定,该手枪为自制手枪,以火药为动力,可以发射仿64式7.62mm手枪弹,对人体具有致伤力,22发子弹为仿64式7.62mm手枪弹。另查明,案发后,公安机关已扣押自制手枪1支、子弹25发、枪套1个。上述事实,被告人顾某多次供述在卷,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接收散失社会危险物品凭证、处理清单、情况说明等书证,证人徐某、林某甲、林某乙、吴某等人的证言笔录,搜查笔录、照片,物证鉴定书、送检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人口信息及刑事案件侦破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某非法买卖枪支,其行为确已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被告人顾某能如实供述且当庭自愿认罪,枪支、子弹已追缴,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顾某犯非法买卖枪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顾某的犯罪情节,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顾某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扣押在案的自制手枪1支、子弹25发、枪套1个,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1份,副本2份。审判员  顾亚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蒋丽燕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重大不良影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个人或者单位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定罪处罚:(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