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周民初字第0095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原告晁某某诉被告卓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晁某某,卓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周民初字第00954号原告晁某某。被告卓某某。原告晁某某诉被告卓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代理审判员张蕊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晁某某、被告卓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晁某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10年12月2日登记结婚,2011年9月19日生一女孩取名卓某甲。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原告发现与被告性格差异大,经常为琐事发生矛盾,吵架已成习惯。加之从结婚至今与公公婆婆一同居住,与被告父母也不断发生争吵。2015年6月16日晚,被告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致双方矛盾越来越深,无奈原告回娘家居住至今。现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坚决要求与被告离婚,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婚生子卓某甲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卓某某辩称,原、被告婚后感情一直很好,虽然偶尔闹矛盾,但都是因一些琐碎的事情发生的争吵,根本谈不上家庭暴力。孩子年龄还很小,为了孩子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晁某某与被告卓某某经人介绍相识,2010年12月2日登记结婚,2011年9月19日生一女孩,取名卓某甲。原、被告婚后初期夫妻关系较好,后双方因家务琐事发生争吵,原告于2015年6月离家分居至今。2015年6月18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婚生子卓某甲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被告承担。审理中,双方各执己见,调解未果。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结婚证复印件、庭审笔录在卷证明。本院认为,夫妻关系应以感情为基础,原、被告婚后夫妻关系较好,且生育一女。在共同生活中,虽因家务琐事经常发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故对原告离婚之请求依法不予支持。原告应珍惜已建立的夫妻关系和家庭,在今后的生活中,双方均应互相关爱,与家人和睦相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晁某某要求与被告卓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其余1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 蕊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刘薇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