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民申字第0151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江文与孙宪章、袁继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江文,孙宪章,袁继顺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民申字第0151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江文。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孙宪章。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袁继顺。再审申请人江文因与被申请人孙宪章、袁继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鄂武汉中民终字第002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江文申请再审称:二审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错误。1、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过户期限最后一天是2014年1月26日,此日是星期天。袁继顺的老婆周翠是房屋中介人员,故意拖延时间,不通知本人办理过户手续。2、2014年1月6日之后,申请人多次到袁继顺的房屋中介门面,要求他们办理过户手续,他们一直答复要我回去等。申请人一直等候袁继顺为其办理过户手续,直到七月份。后来得知五月份袁继顺就将该房屋卖给他人。3、袁继顺从孙宪章手中买到此房后,一直没有过户,又将此房出卖给申请人,违反了买卖合同中房屋权属清晰的约定。袁继顺没有提出任何证据证明申请人不要此房,二审认为申请人违约依据不足。请求依法再审。本院认为:2014年1月23日,袁继顺以孙宪章代理人的身份与江文签订了本案诉争房屋的《房屋买卖合同》,该合同对房屋总价款、过户费用的承担、定金3万元等进行了约定,并约定2014年1月26日前过户。合同还对其他内容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当日,江文向袁继顺支付了定金3万元,袁继顺向房管部门报送江文购买二手住房资格核查。2014年1月25日,袁继顺、江文到房管部门领取了江文符合限购政策规定以及具备购买住房资格的通知单。因江文系拆迁户,其购买二手房在税费上有优惠,为此江文到拆迁部门申请购房税费优惠。但是,直到2014年1月26日,双方没有办理房屋过户手续。2014年5月,袁继顺将房屋出售给他人,2014年7月,江文另购买其他房屋。一、二审认定江文未积极履行合同,未能举证证明其在2014年1月26日之后直至袁继顺将房屋另售他人期间,自己有明确的履约意愿、催促袁继顺履行合同义务以及袁继顺存在过错的违约情形,也没有及时向有关部门主张权利,故其称买卖合同未履行系袁继顺违约的依据不足。袁继顺从孙宪章手中买到此房后,虽然没有过户,又将此房出卖给申请人江文,并没有违反合同中房屋权属清晰的约定。二审依据双方合同中约定的定金条款,不予支持其退还定金的请求并无不当。综上,江文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江文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周宜雄代理审判员 陈继良代理审判员 马文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