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白山民一终字第20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江源县诚真装饰装潢有限责任公司齐欣煤矿与高长墩、张永福、蒋华明、代安喜、王连成、陈叶、刘贵斌、胡德高、孙永臣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源县诚真装饰装潢有限责任公司齐欣煤矿,高长墩,张永福,蒋华明,代安喜,王连成,陈叶,刘贵斌,胡德高,孙永臣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白山民一终字第20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江源县诚真装饰装潢有限责任公司齐欣煤矿,住所地:白山市江源区湾沟镇齐心村。法定代表人:韩英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国强,吉林豪格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独孤用平,矿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高长墩,男,1971年10月27日生,汉族,无职业。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永福,男,1969年7月8日生,汉族,无职业。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蒋华明,男,1967年3月15日生,汉族,无职业。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代安喜,男,1965年1月1日生,汉族,无职业。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连成,男,1963年6月6日生,汉族,无职业。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叶,男,1970年2月8日生,汉族,无职业。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贵斌,男,1969年10月26日生,汉族,无职业。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胡德高,男,1968年10月27日生,汉族,无职业。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永臣,男,1968年9月18日生,汉族,无职业。九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徐桂荣,白山市江源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志愿者。上诉人江源县诚真装饰装潢有限责任公司齐欣煤矿因与被上诉人高长墩、张永福、蒋华明、代安喜、王连成、陈叶、刘贵斌、胡德高、孙永臣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2015)江民一初字第1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江源县诚真装饰装潢有限责任公司齐欣煤矿于2015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江源县诚真装饰装潢有限责任公司齐欣煤矿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江源县诚真装饰装潢有限责任公司齐欣煤矿撤回上诉,双方均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江源县诚真装饰装潢有限责任公司齐欣煤矿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淑艳审 判 员  朱济生代理审判员  张林姝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毕 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