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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执字第1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申请人高建辉与被执行人王斌、杨茸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建辉,王斌,杨茸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字第115-1号申请执行人:高建辉,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王斌,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杨茸茸,女,汉族,农民。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宁民初字第117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7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调解书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通知书确定的期限履行法律其义务。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宁县人民法院(2014)宁民初字第1172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下余执行标的。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建军审判员  郑克永审判员  李复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 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