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蚌山民二初字第0037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山支行与丁金侠银行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山支行,丁金侠

案由

银行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蚌山民二初字第00376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山支行,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负责人:乔凯,行长。委托代理人:朱少英,员工。被告:丁金侠,女,1988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案由:银行卡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山支行诉被告丁金侠银行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山支行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山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山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山支行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葛育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阚文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