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棣商初字第61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张海柱与无棣普慧商贸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海柱,无棣普慧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棣商初字第610号原告张海柱。被告无棣普慧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无棣县棣新三路东侧。法定代表人王光明,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海柱与被告无棣普惠商贸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海柱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付立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梁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