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鸡立民终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黑龙江省家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密山和兴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黑龙江省佳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密山市和兴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董林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鸡立民终字第1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黑龙江省佳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聂炜力,男。委托代理人陈绍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密山市和兴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兴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峦,女。原审被告董林,男,50岁。上诉人黑龙江省佳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服密山市人民法院(2015)密民初字第763-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密山市人民法院(2015)密民初字第763-1号民事裁定书,将本案依法移送至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法院审理。其上诉理由: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密山市人民法院无管辖权。密山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密民初字第763-1号民事裁定也认为上诉人佳瑞公司不在密山市法院辖区,那么本案的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均不在密山市人民法院辖区,且董林不应是本案被告。故密山市人民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请求将案件移送至牡丹江农垦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施工项目为密山市北大营山水华庭小区。上诉人提供的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公安局连珠山派出所和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北大营社区管理委员会出具证明,证实山水华庭小区座落于农垦辖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系专属管辖,即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故密山市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黑龙江省佳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成立,依法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1、撤销密山市人民法院(2015)密民初字第763-1号民事裁定;2、本案移送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法院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武建明审 判 员 侯广东代理审判员 吕 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刘欣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