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郯民初字第321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原告管銮胜、梅步华与被告张学芳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管銮胜,梅步华,张学芳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郯民初字第3210号原告管銮胜,郯城县人民路303号-1号2排,居民。原告梅步华,郯城县重坊镇杨庄寺村,居民。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田永付,郯城维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学芳,郯城县重坊镇杨庄寺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管銮胜、梅步华与被告张学芳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管銮胜、梅步华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管銮胜、梅步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管銮胜、梅步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管銮胜、梅步华负担。审判员 朱 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景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