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陕执字第3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申海军与仝则庄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申海军,仝则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陕执字第351号申请执行人申海军,男,生于1967年6月3日,汉族,住河南省陕县。被执行人仝则庄,男,生于1967年8月18日,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申海军申请执行仝则庄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4)陕民初字第124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且不受执行申请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曲 鸣审判员 武朋军审判员 卫鸿儒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任安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