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槐民初字第182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窦金宝与济南市槐荫区匡山街道办事处后屯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槐民初字第1829号原告窦宝金,男,1938年2月9日出生,汉族,济南市槐荫区匡山街道办事处后屯村村民,住该村某号。委托代理人岳业清,山东金诚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娇,山东金诚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济南市槐荫区匡山街道办事处后屯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苏军善,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窦宝金与被告济南市槐荫区匡山街道办事处后屯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一案中,原告窦宝金于2015年8月17日以其欲与被告协商解决此纠纷为由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窦宝金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窦宝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500元,减半收取4750元,由原告窦宝金负担。审判员 岑玉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 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