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随县民初字第0101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湖北随州曾都汇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王小平与王小平、吴朝爱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随州曾都汇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王小平,吴朝爱,吴明,邓慧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随县民初字第01010号原告湖北随州曾都汇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随州市曾都区烈山大道205号香港街金钟楼首层。法定代表人黄碧娟,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何少俊(代理权限:一般代理),湖北天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晓明(代理权限:一般代理),系该公司职工。被告王小平。被告吴朝爱,系被告王小平之妻。被告吴明。被告邓慧,系被告吴明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随州曾都汇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汇丰银行”)与被告王小平、吴朝爱、吴明、邓慧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汇丰银行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王小平、吴朝爱、吴明、邓慧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汇丰银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随州曾都汇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王小平、吴朝爱、吴明、邓慧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费100元,合计125元,由原告湖北随州曾都汇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园园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杨 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