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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万源民初字第138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谭浩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万源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浩,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万源支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源民初字第1380号原告谭浩,男,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法定代理人谭英俊,男,汉族,住址同上,系原告谭浩之父。委托代理人黄文书,四川法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万源支公司。法定代表人谢发春,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谭浩诉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万源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55.00元,减半收取677.50元,由原告谭浩负担。审判员 高 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任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