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自民审终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荣县达康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不予受理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荣县达康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自民审终字第17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荣县达康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荣县乐德镇东街135号。法定代表人钟得康,经理。上诉人荣县达康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不服荣县人民法院(2015)��民审初字第1号不予受理起诉的民事裁定,以原裁定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向本院提起上诉。要求撤销原裁定,指令荣县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判令沈才清拆除在自己土地上擅自修建的非法简易房屋。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规定,原审起诉人荣县达康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诉请属于荣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处理的范围,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故原裁定不予受理正确,予以维持。上诉人所持上诉理由不成立,予以驳回。据此,依照《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位初审判员 阮志辉审判员 张 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凌 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