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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剑阁民初字第169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贺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剑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剑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贺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剑阁民初字第1697号原告孙某某,女,生于1982年8月19日,汉族。委托代理人侯继从,剑阁县柳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贺某某,男,生于1975年8月2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与被告贺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其本人真实意思表示,亦是对其所享有的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00元,减半收取130.00元,由原告孙某某承担。审判员  邢淑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蒲春华 来源: